Rohs指令是歐洲聯盟立法系統的一項強制性标準,用于限制電子電氣設備中某些有害成(chéng)分的使用。該标準旨在消除鉛、汞、镉、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等電機電子産品中的物質,并重點規定鉛的含量不得超過(guò)0.1%。目前,世界上許多國(guó)家都(dōu)借鑒并采用了Rohs指令。
2011/65/EU(實施日期:2013年1月2日)歐盟RoHS2.0指令:
從2013年1月3日起(qǐ),2002/95/EC將(jiāng)被(bèi)廢除原RohS指令,歐盟國(guó)家必須在2013年1月2日之前向(xiàng)當地法律更新新的新指令2011/65/EU(Rohs2.0)。根據新指令的規定,CE标識的所有管轄産品必須同時(shí)滿足低電壓(LVD)、電磁兼容(EMC)、能(néng)源相關産品(ERP)和Rohs2.0的指令要求,才能(néng)進(jìn)入歐盟市場。
中國(guó)RoHS(實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電子信息産品在設計、生産和銷售過(guò)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産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guó)家标準或行業标準,分兩(liǎng)階段施行。
美國(guó)加利福尼亞RoHS強制法案SB20/SB50(實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規定2007年1月1日後(hòu)生産之特定電子設備,若其中四項重金屬(鉛,镉,汞及六價鉻)含量超過(guò)歐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準,不得進(jìn)入加州市場。
韓國(guó)RoHS(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規定産品内限用物質的含量,其中十大項電子産品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車輛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規定制造商應自産品上市或進(jìn)口日起(qǐ)一個月内,于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 0950:2008(實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日本新版工業标準法令JIS C 0950:2008已于2008年1月21日制訂完成(chéng),于2008年7月1日起(qǐ)生效。而舊版JIS C 0950:2005則有6個月的緩沖期至7月底,將(jiāng)于2008年7月31日作廢。
該标準規定了七大類電子及電氣設備(個人計算機、冷氣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幹衣機)中的特定化學(xué)物質(鉛、镉、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的含有标識方法。參考值是與EU ROHS是一緻的。
JIS C 0950:2008和舊版的主要差異在于排外項目和标識部分的修改。
排外項目:同樣(yàng)列于附錄B下的排外項目,由原訂的25項新增爲29項,每一項的叙述更爲詳細。
新版标識:新标準隻有關于超過(guò)有害物質質量百分比含量參考值的産品的橙色标志,而完全剔除了舊标準裡(lǐ)的綠色标志。
受管制的七大類産品的特定化學(xué)物質未超出參考值或屬于豁免項目範圍,可以依據另外的文件《J-Moss綠色标志指南》自願爲産品申請新版綠色标志。
其他歐盟綠色環保指令:
歐盟WEEE指令2002/96/EC
歐盟REACH法規指令EC 1907/2006
歐盟ELV指令2000/53/EEC
歐盟包裝物和廢棄包裝物指令94/62/EC
歐盟新電池指令2006/66/EC
歐盟Eup指令2005/32/EC
歐盟镉指令91/338/EEC
歐盟鎳指令94/27/EC
歐盟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歐盟鄰苯二甲酸鹽指令2005/84/EC
挪威PoHS
其他美國(guó)綠色環保法令:
美國(guó)加利福尼亞《加州65提案》
美國(guó)《2008消費品安全加強法》
IV其他有害物質要求:
鹵素(Halogen)
聯合産業指南(JIG 101)
壬基(苯)酚(NP)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全氟辛酸铵(PFOA)
辛烷磺酸(PFOS)
四溴雙酚-A(TBBP-A)
RoHS指令是歐盟重要的技術标準之一,主要用于規範電子電氣産品的材料及工藝标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凡是入歐的電子電器設備都(dōu)要求進(jìn)行RoHS檢測,而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産品也都(dōu)要求通過(guò)RoHS檢測并加貼RoHS标簽。如果産品不做RoHS認證,將(jiāng)給生産商造成(chéng)難以估量的損害,屆時(shí)您的産品無人問津,痛失市場,假如您的産品僥幸進(jìn)入對(duì)方市場,一經(jīng)查出,將(jiāng)遭遇高額罰款甚至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