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已發(fā)布委員會(huì)委派指令(EU)2019/1845和2019/1846,對(duì)指令2011/65/EU附件III進(jìn)行了修訂,增加了兩(liǎng)個新的豁免條款。
新rohs認證豁免産品是:
43發(fā)動機系統橡膠組件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其設計目的是用于非專用于消費者的設備,前提是增塑材料不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與人體皮膚和皮膚長(cháng)期接觸。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濃度值不超過(guò):
(a)至少30%的重量用于墊片塗層,固體橡膠墊片,包括在至少三個組件的組件中的橡膠組件中的橡膠組件,這(zhè)些組件使用電能(néng),機械力或液壓能(néng)工作并連接至發(fā)動機
(b)(a)中未提及的含橡膠組分用橡膠的10重量%。
“與人體皮膚的長(cháng)時(shí)間接觸”是指持續超過(guò)10分鍾的持續接觸或每天30分鍾的間歇接觸。
44歐洲議會(huì)和理事(shì)會(huì)(EU)2016/1628号法規範圍内的内燃機傳感器,執行器和發(fā)動機控制單元中的焊料中的鉛,該鉛應安裝在爲運行而固定位置使用的設備中專業人士,但也由非專業用戶使用。
rohs認證豁免産品
兩(liǎng)項豁免均适用于類别11,并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要求成(chéng)員國(guó)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通過(guò)并發(fā)布法規以符合指令要求。
在規定日期前投放市場的相關設備及配件
一、根據RoHS2.0指令第4條第3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設備:
2014.7.22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監測和控制設備(medical devic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
2016.7.22前投放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2017.6.22前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industri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
2019.7.22前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95/EC範圍内的其他電子電器。(all other EEE that was outside the scope of Directive 2002/95/EC)。
二、根據RoHS2.0指令第4條第4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電纜和配件:
2006.7.1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EEE)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2014.7.22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medical devices)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2016.7.22前投放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2014.7.22前投放市場的監測和控制設備(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2017.7.22前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industri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2019.7.22前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95/EC範圍内的其他電子電器(all other EEE that was outside the scope of Directive 2002/95/EC)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從豁免條款中受益并于豁免條款到期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的電纜和配件。
三、根據RoHS2.0指令第4條第5款,RoHS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再使用配件:
根據RoHS2.0指令第4條第5款,RoHS 2.0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附件III和附件IV中的應用。
其中附件III中豁免的有效期,若無明确指出規定期限,對(duì)第1~7類和第10類電子電氣産品而言爲5年(從2011年7月22日起(qǐ)計算);對(duì)第8類和第9類電子電氣産品而言爲7年(從第4條第3款規定的相應日期起(qǐ)計算)。
針對(duì)第11類不在2002/95/EC範圍内的其他電子電器,最長(cháng)有效期爲5年(從2019年7月22日起(qǐ)計算)。
而附件IV中豁免的有效期,若無明确指出規定期限,則最長(cháng)豁免期爲7年(從第4條第3款規定的相應日期起(q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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